2005年2月22日,桂林市临桂县某小区的黄某在住宅小区内跑步时,被3条狼狗攻击。狼狗的主人陈某将受伤的黄某送到医院检查。黄某遵照医嘱注射狂犬病疫苗,先后花去1030元。因黄某对青霉素过敏,其间多次到医院治疗。
小区物业公司组织黄某和陈某调解,未能达成协议。黄某将陈某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。黄某认为,陈某饲养的狼狗将其咬伤,伤害了她身体的健康权,要求陈某向其赔礼道歉,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19元;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,应对狼狗咬人事件负连带责任,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不按规定养犬及犬伤人事件。
庭审中,陈某否认他饲养的狗咬伤黄某,因此认为黄某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物业管理公司称,陈某带狗进入小区后,管理人员曾多次告知陈某: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畜,更不得带狗进入公共场合,要求其暂时圈养,并尽快处理。陈某不听劝告导致狗咬伤人,责任应由陈某承担。况且陈某的狼狗咬伤黄某后,物业公司立即派人陪同前往医院,物业公司已尽到职责。
临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陈某是家犬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者,其对家犬管理不善,致黄某被家犬所伤,陈某有过错,应赔偿黄某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。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,曾多次劝告陈某要将犬只圈养,已经尽到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。陈某不听规劝,其饲养的家犬咬伤黄某,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,缺乏法律依据。法院判决陈某赔偿黄某各项费用1576元。
●法理评析: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为,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,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。发生安全事故时,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,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,协助做好救助工作。因此,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障小区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责任。黄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有“不得饲养家犬、不得携带家犬出入小区公共场所”之规定,在发现住户陈某违规饲养家犬后,物业公司多次规劝其圈养在家,及时处理,但陈某不听劝告,不仅不圈养家犬,还经常带其出入公共场所,最终导致家犬咬伤黄某。黄某被咬伤后,物业公司及时派人陪同伤者前往医院,事后又就赔偿问题组织调解,物业公司尽到了其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,对黄某被咬受伤没有过错,依法不应承担责任。 (摘自《法治快报》)